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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树人大学实验室(实训室)安全管理办法(试行)
发布时间:2022-12-14       发布者:       浏览次数:

浙江树人大学教务处文件

教务处〔2014〕21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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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树人大学实验室(实训室)安全管理办法(试行)
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,维护教学、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,创建“平安校园”,根据《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》(原国家教委令第20 号)、《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》(教育部、公安部令第28 号)、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 号)、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》(环保总局令第32 号)等有关法律法规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“实验室”是指全校开展教学、科研的实验场所。实验室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场所,实验室安全是校园综合治理和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。创建安全、卫生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各学院(系、直属单位)、实验室(研究所)、各级领导以及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。

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必须遵循“安全第一,预防为主”的方针,各级领导在计划、布置、检查、总结、评比实验室工作时,都要同时有安全工作的要求。


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安全职责

第四条 保卫处是全校综合治理、安全工作监管的职能部门,负责对实验室整体安全的建设、管理指导工作,以及防火、防盗等安全工作的监督、检查以及消防器材的更新工作。

教务处是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业务指导、监督部门,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指导、监督、检查、考核。各学院、实验室应逐级落实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,按照“谁主管,谁负责”的原则,承担安全工作的责任。

资产与基建管理处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的采购管理工作,确保采购到安全可用的仪器设备,负责指导制定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,协助实验室做好仪器设备维护、维修、校验和标定以及仪器设备操作培训等工作。

科研处是科研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协管部门,负责有关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监督、管理,尤其注重学生科研、学习工作场所安全监管工作。

后勤保障处是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协管部门,负责实验室水电管理,实验室配电系统、电路检查及维护。

学院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单位,主管实验室的分院领导或副院长为学院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,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。其职责为:组织成立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,落实实验室安全秘书等人员,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(包括操作规程、应急预案、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与环保自我申报与评价制度等);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;筹集资金,加大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与改造工作的投入;组织、协调、督促各下属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,与所属实验室签订安全责任书;组织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的定期、不定期检查,并组织落实隐患整改工作;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环保的教育培训和操作培训工作,实行实验室准入制度;及时发布、上报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的相关通知、信息、工作进展等。院系实验室与安全秘书协助做好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相关工作。

文科类学院应承担自有实验室或“人文社科实验中心”托管实验室的相关安全管理工作;对于非托管的“人文社科实验中心”各实验室,学院应协助“人文社科实验中心”做好相关的安全工作。

各实验室(研究所)负责人是本所室实验室安全责任人,其职责为:负责本室(所)安全责任体系的建立和规章制度(包括操作规程、使用管理、应急预案、实验室准入制度、值班制度等)的建设,落实实验室设备的安全管理,组织、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和仪器设备的维护、维修、校验和标定工作;开展定期、不定期检查,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;做好上级管理部门布置的有关的通知、汇总、上报等安全信息工作。


第三章  实验室安全准入及整改

第五条 新建和改扩建实验室时须充分考虑实验室安全,要将有害物质、有毒气体的处理方案例入工程施工计划。如要开展含安全隐患的实验项目必须事先提出申请,经实验室(研究所)、学院和主管部门同意,明确安全注意事项,然后才能实施。

第六条 认真执行实验室准入制度。在实验室(研究所)学习、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。须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,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,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,排除安全隐患,避免安全事故

的发生。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的人员需接受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知识的培训,参加学校相关部门或院系组织的实验室安全环保教育考试,考试合格者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。新生入校后,学院必须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,使他们掌握基本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具备必要的自我保护能

力,学院应根据本学院学科专业特点整理一套实验室安全题库,学生考试通过后才可进入实验室动手操作。

第七条 推行实验室安全承诺制。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是教师岗位评聘、晋职晋级、年度考核、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,与学生评奖评优挂钩,实行“一票否决制”。学生导师尤其要提高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,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,落实安全措施。学生须

认真贯彻落实实验室规章制度,配合实验室管理工作。如出现安全事故,将按照《浙江树人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例》取消评选资格。情节严重者,按照《浙江树人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》有关规定处理。

第八条 各实验室每月要填写“浙江树人大学实验室安全月报表”并上交所在学院备案。学院每月要进行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,及时处理安全隐患并上报相关部门。各级安全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,如发现安全隐患,要向负责单位出具“浙江树人大学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”,写明隐患内容,提出整改意见,并督促其整改。从而确保安全有关制度措施的落实,确保实验室时时处于安全可控状态。

第四章  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内容

第九条 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、材料、工具等物品要摆放整齐,布局合理。各实验室应及时清理废旧物品,不堆放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物品,要有安全通道,严格做到四防、五关、一查(防火、防盗、防破坏、防灾害事故;关门、关窗、关水、关电、关气;查仪器设备)。

第十条 实验室防火工作应以防为主,严格杜绝火灾隐患,及时了解各类有关易燃易爆知识及消防知识。

第十一条 实验室要加强安全用电管理,不得擅自改装、拆修电器设施;不得乱接乱拉电线,实验室内不得有裸露的电线头;电源开关箱内不得堆放物品,以免触电或燃烧;使用高压动力电时,应穿戴绝缘胶鞋和手套,或用安全杆操作;有人触电时,应立即切断电源,或用绝缘物体将电线与人体分离后,再实施抢救。

第十二条 实验室在使用易燃、易爆、剧毒及细菌疫苗等危险品时,要严格按相关管理规定使用和保管,具体见相关实施细则。同时要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,并作好详细记录。该提示的地方要贴统一的安全标志进行提示。

第十三条实验室在涉及压力容器、电工、焊接、振动、噪声、高温、高压、辐射、强光闪烁、细菌疫苗及放射性物质的操作和实验时,要严格制定相关操作规程,落实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。

第十四条实验室 在生物安全方面的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《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》的相关规定。

第十五条 实验室对于环境安全管理工作要有充分认识,对废气、废物、废液的处理须严格按照相关实施细则执行,不得随意排放,不得污染环境。

第十六条 实验室是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场地,严禁在室内吃饭、留宿和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。实验室钥匙须由教师专人管理,不得私自配置或给他人使用。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必须事先征得实验室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入内,并认真做好登记和记录工作。


第五章  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内容

第十九条 各实验室要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能要求,落实安装使用仪器设备的场所,做好水、电供应;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情况,落实防火、防潮、防热、防冻、防尘、防震、防磁、防腐蚀、防辐射等技术措施。

第二十条 各实验室须制定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,使用仪器设备尤其是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,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。

第二十一条 各实验室须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、校验和标定。

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发生故障要及时组织修复,并做好维修记录。一般仪器设备的维修、拆卸需经实验室主任同意,不具备维修专业知识的人员不得从事此项工作。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维修主要依靠生产厂家及专门维修公司,一般不准自行拆卸,确有必要时,须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。

第二十三条 注意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,防止因电压波动或突然停电、停水造成仪器设备损坏。

第二十四条 各实验室要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质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与器材,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应学会正确使用,提高事故防范能力。

第二十五条 仪器设备安全工作要责任到人,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就是该仪器设备的安全负责人。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要有人管理,管理人员应经常进行安全检查,发现问题应向领导与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解决。

第六章  附则

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的精神,联系实际制订实施细则,并报保卫处、教务处备案。

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相关实训室照此管理办法施行,由保卫处、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
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浙江树人大学教务处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2014年11月4日





浙江树人大学教务处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2014年11月4日印发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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